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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ICP許可證變更辦理-上海ICP許可證如何變更

    更新時間
    2024-11-22 07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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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海ICP許可證變更辦理-上海ICP許可證如何變更

    企業在發生如下信息變更時,需要進行ICP許可的信息變更。

    ● 公司名稱變更

    ● 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

    ● 網站(APP)服務事項變更

    ● ICP許可證遺失補辦

    ● ICP許可證終止經營

    《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》關于經營許可證的變更、撤銷、吊銷和注銷的相關條款。


    第二十七條 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,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提出延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;不再繼續經營的,應當提前90日向原發證機關報告,并做好善后工作。

      未在前款規定期限內提出延續經營許可證的申請,或者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未開通電信業務的,有效期屆滿不予延續。


    第二十八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或者其授權經營電信業務的公司,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、股東變化等導致經營主體需要變更的情形,或者業務范圍需要變化的,應當自公司作出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。

      電信業務經營者變更經營主體、股東的,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、第六條、第九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。


    第二十九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,變更公司名稱、法定代表人、注冊資本的,應當在完成公司的工商變更登記手續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變更手續。


    第三十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,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,應當符合下列條件:

      (一)終止經營基礎電信業務的,應當符合電信管理機構確定的電信行業管理總體布局;

      (二)有可行的用戶妥善處理方案并已妥善處理用戶善后問題。


    第三十一條 在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內,電信業務經營者需要終止經營的,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交下列申請材料:

      (一)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加蓋印章的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書面申請,內容包括:公司名稱、聯系方式、經營許可證編號、申請終止經營的電信業務種類、業務覆蓋范圍等。

      (二)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于同意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決定。

      (三)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做好用戶善后處理工作的承諾書。

      (四)公司關于解決用戶善后問題的情況說明,內容包括:用戶處理方案、社會公示情況說明、用戶意見匯總、實施計劃等。

      (五)公司的經營許可證原件、營業執照復印件。

      原發證機關收到終止經營電信業務的申請后應當向社會公示,公示期為30日。自公示期結束60日內,原發證機關應當完成審查工作,作出予以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。對于符合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,原發證機關應當予以批準,收回并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注銷相應的電信業務種類、業務覆蓋范圍;對于不符合終止經營電信業務條件的,原發證機關應當不予批準,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。


   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:

      (一)發證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、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;

      (二)超越法定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;

      (三)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的;

      (四)依法可以撤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。


   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發證機關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:

      (一)電信業務經營者依法終止的;

      (二)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;

      (三)電信業務經營者被有關機關依法處罰或者因不可抗力,導致電信業務經營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;

      (四)經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、吊銷的;

      (五)法律、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經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。


    第三十四條 發證機關吊銷、撤銷或者注銷電信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許可證后,應當向社會公布。

      電信業務經營者被吊銷、撤銷或者注銷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善后工作。

      被吊銷、撤銷或者注銷經營許可證的,應當將經營許可證交回原發證機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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